多學一“典”丨未牽繩的寵物狗被撞,法院判決司機賠償三千余元

2024-06-26 11:46:21    來源: 天山網-新疆法治報

王昱涵繪

  天山網-新疆法治報記者 龔彥晨 通訊員 古麗米熱·阿布力孜
  2023年8月,肖某停車時,不慎將一只在停車位玩耍的寵物狗撞傷。交警部門調查后認為,此次事故中肖某和寵物狗主人阿某均有過錯行為。

  事后,阿某不僅為愛犬花費9805元治療費,還耽誤了工作。阿某找到肖某,要求其承擔部分寵物狗治療的費用,卻遭到肖某拒絕。多次協商未果后,阿某在今年3月將肖某和肖某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(qū)人民法院,要求二被告賠償治療費、誤工費等2萬余元。
  庭審中,肖某辯稱,事故發(fā)生在凌晨時分,阿某的狗沒有牽繩,責任應該由阿某承擔;某保險公司則認為,事故雖發(fā)生在肖某車輛交強險保險期內,但是該涉案車輛沒有過錯,因此不同意賠付。
  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的爭議點在于交通事故中責任的認定。
  根據《烏魯木齊市養(yǎng)犬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,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為犬只束牽引帶,而事發(fā)時,阿某未對寵物狗進行牽束,放任寵物狗在停車位玩耍,且在車輛開來時,未對寵物狗加以管束,疏忽大意,其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(fā)生的主要原因,阿某對此次事故的發(fā)生承擔主要責任;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按照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,肖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未保證安全駕駛,見后方有犬只出沒,未盡到必要的謹慎駕駛義務,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。
  法院認為,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,狗屬于民事權利客體,具有非人格性,屬于其主人的財產?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本案中,肖某撞傷寵物狗造成阿某的財產損失,對于阿某寵物狗的治療費用,肖某應當賠償一部分;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(guī)定,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、財產損失的,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,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阿某的財產損失。其余部分,由阿某自行承擔。
  最終,法院判決肖某賠付阿某財產損失3122元,某保險公司賠付阿某財產損失2000元,駁回阿某的其他訴求。
  法官有話說

  飼養(yǎng)動物作為生活中的陪伴成為很多人的選擇,車輛與寵物發(fā)生事故的概率也增加,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日漸增多。
  本案中,雖然阿某承受了愛犬受傷導致的物質損失,但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其在遛狗時未按照國家規(guī)定和文明公約的要求系好犬繩,應對自身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;而肖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,在行駛過程中未能充分注意道路狀況,未能及時避讓出現的動物,也存在一定過失,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
  需要注意的是,寵物狗主人對寵物狗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利,車輛與寵物狗在道路上發(fā)生碰撞,造成寵物狗傷亡,致使財產權利人財產受損,所以寵物狗受傷產生的醫(yī)療費用屬于財產損失范圍,但對于飼養(yǎng)者所主張的誤工費、精神損失費、營養(yǎng)費和飼養(yǎng)費等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  法條鏈接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,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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